第三条: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,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,休息休假的权利,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,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,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,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的权利。
第六条:国家提倡劳动者参加义务劳动,开展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,鼓励和保护劳动者进行科学研究,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,表彰和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。
第七条:劳动者有权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,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,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。
第八条: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,通过职工大会,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,参与民主管理或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。